中院判定:“烟台华银”侵犯了“莱州华银”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系一起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二个: 一是烟台华银是否侵犯了莱州华银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是烟台华银是否采取了对莱州华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烟台华银是否侵犯了莱州华银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莱州华银主张的涉案商标主要涉及其拥有的 “华银”等商标,上述商标注册类别均为第9类,核定使用商品均为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光学器械和仪器,测量仪器等。可以看出,在上述商标中,“华银”或作为文字标识占据商标的主体部分或为一个商标的全部,因此,可以将“华银”二字认定为上述商标共同的主要部分。 莱州华银主张烟台华银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烟台华银在相关硬度计产品上或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与其主张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的   “烟台华银”、“华银”等商标性标识。本院认为,从莱州华银本案提供的现有证据看,可以证明烟台华银在相关硬度计产品、企业宣传册上或网站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了“烟台华银”、   这两个商业标识,上述二标识皆含有莱州华银主张的涉案系列商标主要部分“华银”二字,同时该二字亦构成被控标识中的主要特征部分,故通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对,可以认定上述被控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整体外观特征上构成近似。考虑到二者使用的产品相同,原告的商标在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以及两公司的经营地域相近,市场重合度高,应当认定该相似容易产生引起相关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的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应当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另外,由于烟台华银将“华银”二字在后注册成自己的企业字号,故烟台华银在相关硬度计产品、企业宣传册上或网站的广告宣传中使用“烟台华银”、 标识的行为,亦可以看成烟台华银将莱州华银的注册商标“华银”作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在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该情形同样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原告、被告信息 原告: 莱州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鼓楼街215号。 被告: 烟台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29号2号楼3单元附1号。 法定代表人:高曙光,总经理。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系一起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二个: 一是烟台华银是否侵犯了莱州华银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是烟台华银是否采取了对莱州华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烟台华银是否侵犯了莱州华银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莱州华银主张的涉案商标主要涉及其拥有的   “华银”等商标,上述商标注册类别均为第9类,核定使用商品均为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光学器械和仪器,测量仪器等。可以看出,在上述商标中,“华银”或作为文字标识占据商标的主体部分或为一个商标的全部,因此,可以将“华银”二字认定为上述商标共同的主要部分。 莱州华银主张烟台华银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烟台华银在相关硬度计产品上或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与其主张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的 “烟台华银”、“华银”等商标性标识。本院认为,从莱州华银本案提供的现有证据看,可以证明烟台华银在相关硬度计产品、企业宣传册上或网站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了“烟台华银”、 这两个商业标识,上述二标识皆含有莱州华银主张的涉案系列商标主要部分“华银”二字,同时该二字亦构成被控标识中的主要特征部分,故通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对,可以认定上述被控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整体外观特征上构成近似。考虑到二者使用的产品相同,原告的商标在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以及两公司的经营地域相近,市场重合度高,应当认定该相似容易产生引起相关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的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应当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另外,由于烟台华银将“华银”二字在后注册成自己的企业字号,故烟台华银在相关硬度计产品、企业宣传册上或网站的广告宣传中使用“烟台华银”、 标识的行为,亦可以看成烟台华银将莱州华银的注册商标“华银”作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在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该情形同样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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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维权:​“莱州华银”起诉“烟台华银”

   简述      2019年,“莱州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将“烟台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起诉烟台华银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       经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       莱州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胜诉! 原告、被告信息 原告: 莱州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鼓楼街215号。 被告: 烟台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29号2号楼3单元附1号。 法定代表人:高曙光,总经理。 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二)项、(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烟台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莱州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509909号商标: 14219207号商标: 第24798561号商标: 包括不得在其销售的硬度测试仪器产品以及宣传资料、宣传网站及网络自媒体上使用 及“烟台华银”标识;   二、被告烟台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华银”二字;   三、被告烟台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莱州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XXX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XXXXX元。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一):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质证和本院的认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企业名称及拥有商标的有关情况 莱州华银始建于1948年,企业名称先后经历掖县生产辅助社-山东掖县兴华工厂-莱阳实业公司兴华工厂-莱阳实业公司兴华铁工厂-山东掖县兴华铁工厂-山东掖县机械制造厂-山东掖县材料试验机厂-山东莱州市试验机厂-山东莱州市试验机总厂-莱州市试验机总厂有限公司,2004年10月9日变更为现名称。经营范围:研制、开发、生产、销售:金属、非金属材料试验仪器,硬度计,机床附件,印刷机械,包装机械;铸造、锻造,包装箱,产品表面处理,售后服务;闲置设备、房屋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莱州华银第1509909号注册商标: 第24798561号注册商标: 第14219207号注册商标: 第24798561 号“华银”注册商标: 上述商标现均处于有效期内。莱州华银于1989年被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命名为国家二级企业。2007年,莱州华银生产的“华银”牌硬度计被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授予“山东名牌产品”称号。2011年,莱州华银的第1509909号“华银”商标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莱州华银被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评为“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烟台市科学技术局向莱州华银颁发了“烟台市硬度试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证书。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二): 二、与原告主张侵权事实有关的情况 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 地址/域名信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烟台华银,其共拥三个网站,其中,首页链接网址为“http://www.hbhrhv.com/”的网站上,通过点击相关网页,可以看到公司和产品有关信息的介绍。“公司介绍”一栏显示,烟台华银经营的主要产品有洛氏硬度计、布氏硬度计、维氏硬度计、里氏硬度计、便携式硬度计、硬度测量仪等100多个品种。产品展示中,一些不同型号的硬度计产品图片上印有“烟台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水印字样。另外网页显示,烟台华银的车牌号为鲁Y85592从事售后服务的面包车上喷有“华银试验仪器 硬度计”等大字。在首页链接网址分别为“http://www.sdydj.com/”和“http://www.yt-hy.net/”的网站上,多个网页上方显著位置处均显示有 的企业 logo,一些不同型号的硬度计产品图片上有“烟台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水印字样。 在产品网(首页链接网址“http://www.cpooo.com/)搜索“华银硬度计”,在出现的搜索结果中点击“烟台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青岛硬度计、潍坊硬度计、威海硬度计......”这一链接地址,出现烟台华银的公司页面介绍,在“公司简介”栏中的开头有如下文字“山东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山东莱州硬度计总厂)是中国研发制造硬度计的基地,公司前身为掖县材料试验机厂六十年代国家一机部定点硬度计生产厂,公司拥有专业技术人员200余人,全力为各行业解决各种硬度测试难题、是试验机行业生产金属、非金属材料硬度计重点企业,我公司主要产品有:布氏硬度计、便携式硬度计......”,网页下方留有与烟台华银公司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根据淘宝网查询信息显示,卖家“中科联测”销售“华银洛氏硬度计HR-150A硬度计 硬度仪金属硬度测试仪台式 硬度机”,产品价格50元至9000元,显示交易成功95笔,在该卖家展示的制造商授权书中载有下列字样“中科联测为华银试验有限公司的官方总代理商,此经销商所有华银系列产品均为华银有限公司官方正品,为所提供铁硬度计承担质量保证及技术服务 授权日期:2017-01-03 至2019-01-02烟台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落款处盖有烟台华银的公司印章。莱州华银以此主张烟台华银通过淘宝网进行销售非莱州华银的产品,却突出使用“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字样,故意混淆两公司的商标和公司名称,扰乱市场秩序。烟台华银则否认其向该卖家出具过该授权,并表示自己只销售、不生产硬度计产品,且销售的硬度计产品并不限于莱州华银一家。 烟台华银的企业宣传册“公司简介”中记载“烟台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坐落在胶东半岛的美丽港城烟台。公司凝聚了众多科技人才,具有雄厚的技术储备和研发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硬度检测仪器和金相制备设备......”宣传册第3页展示了 HR-150A/HR-150B洛氏硬度计产品图片,其产品的标牌上标明如下信息“产品名称:数显洛氏硬度计 产品型号:HRS-150 烟台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该产品非莱州华银公司生产,是伪造产品。 上述事实有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证、企业信息打印件、山东名牌产品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宣传册、销售发票、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代理费发票以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通过归纳双方各自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二个:一是烟台华银是否侵犯了莱州华银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是烟台华银是否采取了对莱州华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篇幅有限,按节分述)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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